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二部刑訴〔2020〕220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031973********,漢族,文盲,務工,出生地與戶籍地貴州省六枝特區(qū),現住貴州省六枝特區(qū)**鎮(zhèn)**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10年6月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8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時許,被害人劉某某、吳某某邀請被告人蔡某某、以及周某某和于某某,幫忙到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區(qū)**街道**號的舊屋搬家。當晚,被告人蔡某某得知還有一個保險柜遺漏在二樓臥室沒有搬走遂起貪念。次日凌晨1時至3時期間,被告人蔡某某攜帶手套、剪刀、螺絲刀等工具來到舊屋,打開木門進入,在二樓房間內找到保險柜后搬離現場,并將木門還原。后因保險柜無法撬開,被告人蔡某某將其丟棄在附近垃圾堆內,并在他處丟棄了上述工具。
經勘查現場,在舊屋附近垃圾堆內找回保險柜。經查該保險柜內有人民幣158520元、黃金項鏈1條、黃金耳環(huán)2個、黃金戒指1個、鈀金戒指2個、信用卡3張、居民身份證1張(吳某某)。經鑒定,上述被盜財物價格共計人民幣168606元。
2020年7月2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蔡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
2020年7月8日,被害人劉某某、吳某某對被告人蔡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刑事照片等;2.證人證言:證人周某某、于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吳某某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福建省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測試報告》、莆田市荔城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關于黃金項鏈等物品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關于一個得力牌保險柜的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8.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8606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少貞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現監(jiān)視居住在其住所處。
2.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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