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沛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沛檢一部刑訴〔2020〕531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72********,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沛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沛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沛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蔡某某,聽取了被告人蔡某某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之9月期間,被告人蔡某某在沛縣香江花城小區(qū)大門處,多次盜竊正在該處施工的朱某某堆放的水泥40袋、水泥紅磚1143塊、大理石板25塊、黃沙340斤等物品,后經鑒定合計價值人民幣2189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蔡某某已退賠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沛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沛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指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信誠
檢察官助理:朱冠宇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押于沛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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