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麟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在麟游縣**村**組發(fā)現(xiàn)一戶民房家中無人,遂繞至屋后,找到木棒撬斷防護網后,從窗戶進入被害人陳某某家中,經翻找后盜取六瓶白酒(4瓶西鳳五年,2瓶禮泉特釀),兩桶油,一雙黑色皮鞋,一副眼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搜查證、逮捕證、逮捕通知書、刑事判決書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辨認、搜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入戶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麟游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王曉強
附:
1.被告人羈押于麟游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