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檢一部刑訴〔2020〕Z254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622198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福建省漳州市人,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縣**鎮(zhèn)**村**號,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5日被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明知他人所要運載的貨物系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情況下,仍受同案人“郭老板”(身份不明)的雇傭,從福建省云宵縣駕駛小貨車運載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往廣東省汕頭市,途徑沈海高速公路潮州市湘橋區(qū)鐵鋪鎮(zhèn)路段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查扣假冒偽劣煙草制品一批。
經鑒別檢驗及核價,現場查扣的涉案煙草制品系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價值合計人民幣666593.0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供述筆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材料、鑒定意見以及相關的物證、書證等為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未遂,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潮州市湘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祥歆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物證隨案(詳見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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