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同檢檢二刑訴〔2021〕Z41號
被告人蔡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2211969********,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鎮(zhèn)**里**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馬飄海、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時許,被害人蔡某乙酒后到本村村民蔡某丙住家時,見到被告人蔡某甲與蔡某丙正在泡茶聊天,蔡某乙便當面辱罵被告人蔡某甲與蔡某丙有不正當?shù)哪信P系,被告人蔡某甲聽后與蔡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蔡某乙隨即上前用拳頭毆打被告人蔡某甲,被告人蔡某甲在蔡某丙的勸說下離開其住家,蔡某乙跟隨被告人蔡某甲到蔡某丙住家門口并抓住被告人蔡某甲不讓其離開,之后二人互相用拳頭毆打對方的頭、面部。期間,蔡某乙和被告人蔡某甲二人分別雙手握住被折成兩段的龍眼樹枝互相推打致傷。經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蔡某乙外傷致頭皮多處愈合創(chuàng)口累計長11.0cm,該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外傷致左眼內眥一愈合創(chuàng)口長0.7cm,手術證實其內左眼內眥韌帶斷裂,該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蔡某甲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廈門市公安局五顯派出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龍眼樹枝2根;
2.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到案經過、病例材料、情況說明、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訴訟文書等書證;
3.證人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蔡某已、黃某庚、蔡某辛、蔡某壬的證言;
4.被害人蔡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
7.提取筆錄、接受證據(jù)清單、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系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且被害人有過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甲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考慮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洪軍炳
檢察官助理:沈得志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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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蔡某甲現(xiàn)在家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28027****)。
2.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移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4.移送物證(詳見清單)。
5.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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