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濟陽檢一部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921196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群眾,住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qū)**項目部宿舍(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縣**鎮(zhèn)**街**號。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濟南市公安局濟陽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濟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8時許,在濟南市濟陽區(qū)**項目部宿舍,被告人蔡某某在鄭某某故意將一碗米湯潑到他身上之后,使用閑置在床頭的啤酒瓶打了鄭某某頭部一下。隨后,鄭某某丈夫王某某與蔡某某發(fā)生毆斗,期間,蔡某某使用啤酒瓶毆打王某某的頭部,致其受傷。經(jīng)鑒定,王某某面部瘢痕構成輕傷一級;鄭某某頭皮裂傷構成輕微傷;蔡某某全身體表皮膚擦傷不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現(xiàn)場照片、物證照片等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3份,視聽資料,證人孫某甲、孫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某、鄭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燕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光盤2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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