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杞檢一部刑訴〔2019〕291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1195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杞縣,住河南省開封市杞縣**鄉(xiāng)**村**莊**街**號,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6日被杞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開封市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與出租車司機共同介紹賣淫女陳某某、廖某某、“某某”到杞縣瀾岸玉都酒店與嫖客馬某某、朱某某、林某某賣淫一次,各得嫖資600元。
2019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蔡某某介紹賣淫女陳某某到杞縣**酒店與嫖客孟某某性交1次,收嫖資600元。
2019年6月26日0時許,被告人蔡某某接出租車司機電話,介紹賣淫女李某某到杞縣某某酒店與嫖客黃某某性交一次,收嫖資400元。
2019年7月14日12時許,被告人蔡某某介紹賣淫女張某某在某某玉都與嫖客樊某某性交一次,張某某收嫖資300元。
2019年7月28日10時許,被告人蔡某某接侯某某電話,介紹賣淫女張某某到杞縣**酒店與嫖客侯某某性交一次,收嫖資300元。
2019年7月29日凌晨一時許,被告人蔡某某接張某某(另案處理)電話,介紹賣淫女張某甲到杞縣經一路某某堂足療店與嫖客劉某某性交1次,收嫖資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賣淫女張某某、李某某、陳某某、廖某某、嫖客劉某某、黃某某、馬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網絡轉賬清單。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以牟利為目的,為賣淫女與嫖客牽線搭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至二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杞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陶鴻
(院?。?/span>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杞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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