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刑訴〔2019〕106號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52822196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五原縣**鎮(zhèn)**新居**號樓**單元**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jīng)五原縣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五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28日被五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五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五原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兩次(2019年5月9日至6月6日,2019年7月19日至8月1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2019年4月27日至5月11日、2019年7月7日至7月21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蔡某某租用五原縣**路趙某甲的門市、五原縣**鎮(zhèn)**小區(qū)北門北劉某某的平房、五原縣**鎮(zhèn)**小區(qū)南吳某某門市,開設麻將館,供參賭人員秦某某、鄔某某、楊某某、陳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趙某乙、白某甲、常某某等參賭人員以麻將牌“點炮胡”、“打鍋子”的方式進行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先后雇傭白某乙、李某乙、史某某為參賭人員提供水果、伙食等服務,向參賭人員墊付賬款、放高利貸,非法獲利,累計賭資171.5萬余元。同時,蔡某某讓李某乙、任某某為其要賬,對欠賭博賬款、借款的部分參賭人員提起民事訴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借條、收條、筆記本記錄,銀行憑證及交易明細等;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指認、辨認筆錄,歸案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五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石磊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羈押于烏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8冊。
3.贓證款物品清單1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