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輝檢二部刑訴〔2020〕456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821996********,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輝縣市,住河南省新鄉(xiāng)市輝縣市**鎮(zhèn)**村**區(qū)**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經輝縣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輝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經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0月4日被輝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鄉(xiāng)市輝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向“郭某偉”聯(lián)系找工作?!肮硞ァ贝饝獛Р棠衬橙ゾ惩獯蚬ぃ⒁笃滢k理銀行卡提供給自己。后蔡某某辦理中國**銀行和中國**銀行的銀行卡各1張,開通網銀、U盾和手機銀行,交給“郭某偉”使用,并隨其出境到柬埔寨、老撾。在境外期間,蔡某某聽說其銀行卡可能被用于詐騙或賭博轉賬,但仍收取由“郭某偉”支付其所謂“租卡”費用計12000元左右。該卡被實際用于跨境網絡賭博團伙轉帳使用。2018年12月份,蔡某某回國。經審計,蔡某某**銀行帳戶(卡號622************3276)過帳資金12187983.82元,**銀行帳戶(卡號621************8801)過賬資金7699136.12元。
2020年9月19日,輝縣市公安局民警在對被告人蔡某某進行一般性排查詢問時,蔡某某如實交代了案情。2020年9月22日,辦案民警電話通知蔡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蔡某某按期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轉賬記錄、出入境記錄等;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審計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一般性排查詢問中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輝縣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瑩輝
檢察官助理:宋二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羈押于輝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143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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