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6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海南省萬寧市**鎮(zhèn)**村委會**村**隊,現(xiàn)住戶籍地,農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5月08日被萬寧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0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萬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6時10分許,被告人蔡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萬寧市**鎮(zhèn)**局**路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在萬寧市人民醫(yī)院對蔡某某抽血后送往海南祥正司法鑒定服務有限公司進行酒精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32.20mg/100ml(試管號:500000562740),達到國家行業(yè)醉酒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查獲經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萬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俊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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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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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量刑建議書》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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