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031989********,漢族,大專文化,個體工商戶,戶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路**號,現(xiàn)住福建省福鼎市**路**號。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已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補充偵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2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明知其朋友齊某某(另案處理)在福鼎市**街道**號**組織賣淫女子實施賣淫行為,其仍為該場所接送嫖娼人員達二十人次。2019年4月19日至4月23日間,齊某某為躲避公安檢查,暫停實施在**號**賣淫行為,并將賣淫活動轉(zhuǎn)移至本市多家酒店客房內(nèi)繼續(xù)實施。期間,被告人蔡某某亦實施接送賣淫人員到酒店客房的行為。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動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接受調(diào)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電費繳納記錄、開房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福建省行政罰款收據(jù)、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據(jù)保全清單、發(fā)還清單、手機號碼機主信息查詢結(jié)果等書證。
2.證人向某某、黃某某、劉某某、胡某某、方某某、鄭某某、蔡某甲、林某某、王某某、馮某某、蔣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辯解。
4.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指認筆錄、指認照片、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及提取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他人組織賣淫,仍為該場所運送嫖娼人員及賣淫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章振豐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本案卷宗陸冊、光盤伍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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