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連檢二部刑訴〔2021〕Z23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426197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駕駛員,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連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連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連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5時許,被告人蔡某某駕駛閩AJ****號小型面包車由福州市連江縣琯頭鎮(zhèn)往連江縣城關方向行駛,行駛至連江縣江南鎮(zhèn)鰲峰路路段時,碰撞未在人行橫道行走的被害人蘭某某,造成被害人蘭某某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蔡某某隨即撥打“120”呼叫救護車,后明知其老板曾某某報警,仍留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到場處理事故。經(jīng)連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蔡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蘭某某負次要責任。經(jīng)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2020年9月28日,被害人家屬收到被告人蔡某某支付的喪葬費用人民幣五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到案經(jīng)過、接警登記、車輛信息查詢單、駕駛證信息查詢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通話記錄清單、辦案說明、收條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蘭某甲、曾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若被告人蔡某某在一審判決前賠償被害人家屬全部損失并獲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曉敏
檢察官助理:陳??思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羈押在連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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