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盤檢刑訴〔2020〕936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3281975********,漢族,大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縣**鎮(zhèn)**小區(qū)**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22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縣**鎮(zhèn)**組**號。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03197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街道辦事處**路**花園**棟**單元**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逮捕。
被告人連某某,女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11194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路**號**城**幢**單元**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蔡某某、段某某、張某某、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蔡某某、段某某、張某某、連某某經(jīng)商議成立北京**基金管理中心昆明服務(wù)中心。在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前提下,被告人蔡某某、段某某、連某某、張某某以重慶**公司的名義,通過人拉人,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宣傳**基金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投資人購買**債券,非法向社會公開吸收公眾存款。經(jīng)鑒定:共計向39名投資人吸納資金人民幣5,970,310元,已經(jīng)返還本金利息3,218,090元,尚有2,752,220元未歸還。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段某某在投資人要求下到公安機關(guān)說明情況。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連某某在投資人要求下到公安機關(guān)說明情況。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張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租賃合同、委托協(xié)議、營業(yè)執(zhí)照等書證;2.證人侯某、葛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蔡某某、段某某、張某某、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5.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提取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段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段某某、張某某、連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四名被告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段某某、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亭婷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段某某、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盤龍區(qū)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連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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