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從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從檢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24196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者,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通市,住貴陽市觀山湖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從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011975********,苗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凱里市,住凱里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從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從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從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蔡某某、吳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5月,被告人蔡某某通過被告人吳某某與焦某某向凱里市**鎮(zhèn)村民租得位于凱里市**鎮(zhèn)**村(原**村)**組“瓦廠”坡。在沒有辦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2017年至2018年,由蔡某某與柳某某、金某某(均另案處理)合伙出資,由吳某某與焦某某(另案處理)負責管理具體采礦,將對“瓦廠”坡鋁土礦進行開采。經(jīng)凱里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瓦廠坡被非法開采的鋁土礦價值15270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抓獲經(jīng)過;2.證人證言:證人金某某、柳某某的人的證言;3.被告人蔡某某、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吳某某違法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從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祖竹??????????????????????????????????????????????
2020年6月25日 ?????????????????????????????????????????????????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蔡祖平1562800****、吳秀海13765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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