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浦檢六部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藍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31977********,畬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鄉(xiāng)**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漳浦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漳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藍某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8年8月,被告人藍某甲向藍某乙承包其位于漳浦縣赤嶺鄉(xiāng)石椅村三腳墊高嶺土礦區(qū)(開采證有效期至2008年10月),后在未向林業(yè)主管部門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xù)的情況下,多次駕駛鏟車在原礦區(qū)范圍采挖高嶺土。2011年初,被告人藍某甲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未向林業(yè)主管部門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xù)的情況下,超出原礦區(qū)范圍采挖高嶺土,并將開挖的表層土壤、渣土堆放、填埋至礦區(qū)周邊的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經鑒定,上述被告人藍某甲毀壞的林地位于漳浦縣赤嶺鄉(xiāng)石椅村林業(yè)基本圖的第02大班031、041、071、081小班,林種是用材林和經濟林地,面積共計14.722畝。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藍某甲經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漳浦縣公安局接受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藍某甲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藍某乙、藍某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藍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福建拓普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漳浦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藍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藍某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藍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藍某甲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漳浦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秋蓮
檢察官助理:何偉麗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藍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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