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南檢刑訴〔2020〕142號
被告人藍某甲,綽號“老三”,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2311980********,壯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忻城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藍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藍某甲伙同藍某乙、石某甲、石某乙(另案處理)在柳州市柳南區(qū)渡口村25號旁一棟沒有門牌的三層私人房的二樓北面第一間房內,利用計算機網絡賭“龍虎”的方式,多次接受他人投注進行網絡賭博活動,總投注金額達490179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藍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藍某甲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收投注,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藍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藍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郁凡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藍某甲現(xiàn)羈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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