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藍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241982********,壯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上林縣************。2003年9月29日因犯搶奪罪被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年12月8日刑滿釋放。2006年3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年10月26日刑滿釋放。2010年12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3年12月23日刑滿釋放。2016年3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同年9月5日刑滿釋放。2018年9月3日因犯盜竊罪被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9年7月6日刑滿釋放。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藍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藍某某伙同“小湖南”(另案處理)到我市三鄉(xiāng)鎮(zhèn)前隴村美溪新村北界一巷16號外,盜竊被害人胡某紅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山崎牌摩托車(價值人民幣1950元),得手后逃離現(xiàn)場。當天凌晨4時許,被告人藍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區(qū)梅溪市場被公安人員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破案后,上述贓物從被告人藍某某處繳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藍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藍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藍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藍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至三千元,不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
二Ο二Ο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藍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冊、電子卷宗及視聽資料3份、散頁4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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