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西檢刑訴〔2020〕626號
被告人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271995********,瑤族,大專文化,原**收費站員工,戶籍地廣西馬山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8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藍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藍某某邀請其同事姜某某、陸某某、彭某某等人到其住處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收費站宿舍**號房吃飯喝酒。期間,藍某某和同事用撲克牌玩“水魚”游戲,在玩牌過程中,藍某某與被害人姜某某因喝酒事宜發(fā)生口角,藍某某突然掀翻桌子,隨即從其床邊拿出一把砍刀砍向姜某某,姜某某在用手格擋時,其左手小指被當場砍斷,刀尖劃到其胸口,隨后藍某某被在場的證人勸阻。經鑒定,姜某某左小指近側指間關節(jié)完全離斷;左手小指中節(jié)、遠節(jié)指骨及周圍軟組織缺損;左手環(huán)指近節(jié)指骨遠端骨折,其損傷程度目前為輕傷二級。
2020年4月9日,藍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姜某某五萬元,雙方達成刑事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信息表、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病歷材料、收據、諒解書;
2.證人證言:證人蘭某某、陸某某、彭某某、覃某某、易某某、顏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藍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6.辨認筆錄:證人與被告人之間辨認筆錄,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藍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藍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通恒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藍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南寧市。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書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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