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忻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忻檢一部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藍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2311970********,壯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忻城縣,住忻城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8月10日被忻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8日我院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忻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藍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被告人,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時許,藍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線**處時,車輛碰撞對同方向在前面行走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柳州市明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藍某某當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7.8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藍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忻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樊芋麟?
檢察官助理:羅仕昱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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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現居住在上述處所。
????2.偵查卷2冊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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