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802197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務工,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被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藍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3時許,被告人藍某某酒后駕駛粵R/*****號小型轎車行駛至S269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沙溪村委會路段時,與由羅某某駕駛的粵K/*****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藍某某駕車時血液乙醇含量為94.9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藍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藍某某已與羅某某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議書、諒解書等書證;2.被害人羅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藍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等;6.審訊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藍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藍某某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顯忠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藍某某現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一冊3張。
3.《量刑建議書》四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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