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蒲某某,曾用名蒲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5011990******,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個體戶,戶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區(qū)**鄉(xiāng)**村**組**號,住宣城市宣州區(qū)**小區(qū)**幢**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蒲某某酒后駕駛皖P*****號“奧迪”牌小型轎車,從宣城市區(qū)柏莊小區(qū)出發(fā),當車行至張果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蒲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08.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單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蒲某某供述和辯解;
4.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制作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蒲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蒲某某免予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高紅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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