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鶴檢一部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01196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中方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26日被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鐘某甲(曾用名鐘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382195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漣源市**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26日被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經(jīng)該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同年9月24日經(jīng)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蒲某某、鐘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蒲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到懷化市鶴城區(qū)河西中鐵二十五局渝懷鐵路增建二線十一標車輛段工地,伙同被告人鐘某甲盜竊鋼筋,由被告人蒲某某銷贓后得贓款412.5元,次日上午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贓300元給被告人鐘某甲;
2、2020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蒲某某、鐘某甲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在上述地點盜竊鋼筋,由被告人蒲某某銷贓后得贓款880元,次日上午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贓640元給被告人鐘某甲;
3、2020年6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蒲某某、鐘某甲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盜竊價值1492.8元的鋼筋。被告人蒲某某在逃離現(xiàn)場過程中被工地工作人員抓獲。后被告人蒲某某帶領民警抓獲被告人鐘某甲。
案發(fā)后,被告人鐘某甲賠償被害人人民幣20000元,并取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收條及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毛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蒲某某、鐘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現(xiàn)場指認、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蒲某某、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蒲某某、鐘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案發(fā)后,被告人蒲某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被告人鐘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鐘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被告人蒲某某具有立功、盜竊3次共計2722.3元,系主犯,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建議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鐘某甲具有盜竊3次共計2722.3元,系主犯,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建議法院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佩
檢察官助理:劉文嬌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現(xiàn)羈押于懷化市看守所,被告人鐘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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