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廣檢刑訴〔2020〕419號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202021973********,漢族,中專文化,揚州**有限公司工人,住揚州**有限公司宿舍(戶籍地:貴州省六盤水市**鎮(zhèn)**路**號)。被告人蒙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貴州省盤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蒙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時左右,被告人蒙某某至揚州市廣陵區(qū)**路**號原**(揚州)有限公司,趁無人之機,從配電房竊得銅板12塊,后銷贓得款人民幣3500元。
2020年8月10日20時左右,被告人蒙某某至揚州市廣陵區(qū)**路**號原**(揚州)有限公司,在盜竊配電房內(nèi)的銅板時被發(fā)現(xiàn),未果。
案發(fā)后,被告人蒙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作案工具已被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蒙某某的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汪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出具的辨認筆錄及照片;
5.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蒙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尹莉萍
檢察官助理:蘇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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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谫F州省六盤水市**鎮(zhèn)**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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