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并迎檢刑刑訴〔2019〕1274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323199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同戶籍**,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經我院批準逮捕,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期間,王某某、陳某某、張某一、張某二(均已判刑)經事先預謀,利用互聯(lián)網發(fā)布大量虛假中獎廣告圖片信息,并以幫助被害人開立彩票投注賬戶,承諾為被害人“代打、猜號”爭取盈利為由詐騙被害人財物。為逃避公安機關偵查,使用從被告人蔣某某處購買的以他人名義辦理開通的銀行卡騙取被害人韓某某十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供述;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活動,任然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在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張超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