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小檢一部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32271964********,藏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小某某,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小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31日逮捕。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蔣某某與同村村民唐某甲在打牌中得知同村會計唐某乙一家前往成都看病家中無人后,于2020年7月13日19時許從唐某乙家廚房外墻的樹木翻進二樓平臺,用唐某乙家放在平臺上的繩子和塑料編織袋將晾曬在平臺上的赤芍盜走,并藏匿于自己家門前的玉米地。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蔣某某搭乘出租車至小某某美興鎮(zhèn)場口,將赤芍銷贓于一中草藥店鋪,獲贓款450元人民幣。經(jīng)小某某價格監(jiān)測和認證中心小價認證【2020】03號價格認定意見書認定,被盜赤芍價值人民幣398.75元。被告人蔣某某于2020年07月20日被小某某公安局民警傳喚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赤芍;2、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檢查筆錄、提取筆錄等書證;3、證人胡某某、鄧某某等的證言;4、被害人唐某乙的陳述;5、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小某某價格監(jiān)測和認證中心鑒定意見;7、現(xiàn)場勘驗、辨認、稱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唐某乙家赤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由于被告人蔣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5月1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小某某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蔣某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文彬
檢察官助理:趙玉琴
(院?。?/span>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蔣某某被羈押于小某某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名單一份
6.有關(guān)涉案款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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