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一部刑訴〔2020〕2056號
被告人蔣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11971********,漢族,安徽省長豐縣人,小學文化,務農(nóng),戶籍地安徽省長豐縣**鎮(zhèn)**村委會**組,住安徽省長豐縣**鎮(zhèn)**莊。被告人蔣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長豐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長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7時許,被告人蔣某某至長豐縣水湖鎮(zhèn)城關中學大門西側人行道,將被害人孔某某停放于此處的宗申牌電動車盜走,后推車至仇某某經(jīng)營的電動車維修店換鎖,換鎖時,其在電動車儲物箱中發(fā)現(xiàn)系孔某某所有的OPPO牌手機一部,遂將該手機盜走。經(jīng)長豐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516.44元,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511.64元。
歸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主動帶公安機關找回被盜手機。被盜電動車已由公安機關追回。被盜手機與電動車均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決書、歸案情況說明、扣押清單、領條等書證;2.證人仇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長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現(xiàn)場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搜查筆錄;7.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028.08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發(fā)現(xiàn)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修忠
檢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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