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曹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曹檢刑檢刑訴〔2019〕202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曹某,公民身份號碼372922199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曹某**鎮(zhèn)**村**村**莊**號。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4時許,在曹某**鎮(zhèn)**村,被告人蔣某某和李某某因故發(fā)生廝打,蔣某某用腳跺李某某胸部致其受傷。經(jīng)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李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2.鑒定意見;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證人王某某等人證言;5.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二級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某某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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