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攀東檢一部刑訴〔2021〕16號
被告人蔣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928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東區(qū)分局立案偵查,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蔣某某使用手機APP軟件“閑聊”建立并管理賭博聯(lián)絡群,通過在手機APP軟件“攀枝花棋牌”上開設“房間”,組織群內(nèi)人員進行打麻將賭博,從中抽取“房費”共計人民幣11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物證;2、手機微信截圖、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3、證人鄒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6、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廖娟
檢察官助理:鄧燕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89823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涉案財物處置意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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