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刑檢刑訴〔2020〕87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4221954********,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非中共黨員,戶籍地和現(xiàn)住址湖南省衡南縣**鎮(zhèn)**村**組,非××代表、政協(xié)委員。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衡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衡陽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時許,被告人蔣某某在家吃完中飯后,拿著鋤頭、柴刀與買好的燒紙、線香等物品從家中出發(fā),前往衡南縣******山給妻子唐某某掃墓。來到墳墓邊后,被告人蔣某某先用鋤頭、柴刀將周邊茅草雜柴清理,堆放在墳墓旁邊,后拿出從家中帶來的打火機開始點燒紙錢、線香進行祭拜,忽然刮來大風,把燃燒的紙錢吹至邊上茅草叢中,把周邊茅草引燃了。被告人蔣某某見狀趕緊拿樹枝撲救,但風助火勢,很快蔓延至山中,引發(fā)了森林火災。后經(jīng)衡南縣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大隊鑒定:過火面積為67.3畝,其中有林地49.2畝;宜林地18.1畝。
案發(fā)后,衡南縣**鎮(zhèn)****會對被告人蔣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羅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蔣某乙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查筆錄與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在掛墳燃燒紙錢時不慎引發(fā)火災,過火面積達67.3畝,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平原
檢察官助理:文焱冬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蔣某某(1667094****)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證人名單、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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