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新寧檢公訴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蔣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8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寧縣,現住新寧縣**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新寧縣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蔣某某酒后駕駛無牌兩輪電動車從新寧縣金石鎮(zhèn)湘水大橋紅綠燈附近出發(fā)往新寧縣金石鎮(zhèn)水頭村方向行駛。當被告人蔣某某駕車行駛至新寧縣**段位置時,與羅某某駕駛的臨時??吭谙嫠髽蛏系南?*****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和蔣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新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值班民警接警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并發(fā)現蔣某某有酒后駕車嫌疑。蔣某某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82mg/100ml,經血乙醇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108.53mg/100ml。經湖南程盛司法鑒定所鑒定,蔣某某所駕駛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車經勘察結果與相關標準比對,該車屬機動車范疇中兩輪輕便摩托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情況說明、協(xié)議書、被告人蔣某某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告人蔣某某供述和辯解;3.證人徐某某、羅某某的證言;4.鑒定意見書;5.現場勘察筆錄等其他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向本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黎海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隨案移送證人名單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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