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浦檢訴刑訴〔2020〕522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22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街道**小區(qū)**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街道**村**組**號)。被告人蔣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于2017年5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罰款人民幣1000元,暫留機動車駕駛證6月。被告人蔣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蔣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蔣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18時至20時間,被告人蔣某某與陳某某等人在朋友家喝酒。次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蔣某某駕駛號牌為蘇A3****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浦口區(qū)曉汊線郭營處,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送檢的蔣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31.5mg/100mL血。
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蔣某某的戶籍資料、發(fā)破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井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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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胡守珍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街道**小區(qū)**區(qū)**棟**單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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