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靈檢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3241995********,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全州縣,住廣西全州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靈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0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靈川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靈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晚,被告人蔣某某酒后駕駛桂C****3小型轎車從全州往桂林方向行駛,當行至G72線泉南高速公路1101公里處,被公安民警執(zhí)勤時查獲。經鑒定,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8.1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書證;2、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及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蔣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初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蔣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鑒定人名單壹份及案卷壹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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