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華公訴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129200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人,住本縣**鎮(zhèn)**村**組**號,非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無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7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8時35分許,被告人蔣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電動二輪車,從江華瑤族自治縣沱江鎮(zhèn)小洛坪村潘家路口由西向東左轉駛入江華瑤族自治縣X70線過程中,與沿江華瑤族自治縣X70線由北向南行駛由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湘M54***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蔣某某、陳某某受傷及兩車部分機件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蔣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永州市大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蔣某某血液檢出乙醇,其含量為85.46mg/100ml。經永州市馮河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某顱腦損傷屬重傷一級、構成十級傷殘。
案發(fā)后,被告人蔣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諒解。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蔣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2.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3.鑒定意見:永馮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61號鑒定書、永大正司鑒所[2019]醇鑒字第2223號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蔣某某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卿東江
檢察官助理:唐艾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770746****;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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