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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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蔣某某(曾用名蔣居正),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41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自治區(qū)**縣**村**隊**號。2008年9月22日曾因犯盜竊罪被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3月27日刑滿釋放。2017年5月27日被東莞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七日?,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梁某南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法定期限內(nèi)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蔣某某、梁某南經(jīng)商量后多次在**市**街道實施作案。情況如下:
(一)2017年2月11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蔣某某、梁某南經(jīng)商量后去至**市**街道**公園伺機作案。蔣某某二人見被害人龐某停放在虎英公園內(nèi)自行車停放區(qū)的1輛電動自行車(約值1210元),便趁四周無人注意之機將該車偷走,并逃離現(xiàn)場。
(二)2017年3月4日12時50分左右,被告人蔣某某去至**市**街道**百貨伺機作案。蔣某某見被害人顧某聰停放在該處的1輛電動自行車(約值1679.2元),便趁四周無人注意之機將該車偷走,并逃離現(xiàn)場。
(三)2017年3月4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蔣某某、梁某南經(jīng)商量后去至**市**街道**廣場**對出停車處伺機作案。蔣某某二人見被害人湯某華停放在該處的1輛電動自行車(約值1168元),便趁四周無人注意之機將該車偷走,并逃離現(xiàn)場。
(四)2017年5月14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蔣某某、梁某南經(jīng)商量后去至**市**街道**廣場**書城門口伺機作案。蔣某某二人見被害人梁某停放在該處的1輛電動自行車(約值1137.48元),便趁四周無人注意之機將該車偷走,并逃離現(xiàn)場。
(五)2017年5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蔣某某、梁某南經(jīng)商量后去至**市**街道**公園地鐵**站出口處伺機作案。蔣某某二人見被害人李某貞停放在該處的1輛電動自行車(約值304元),便趁四周無人注意之機將該車偷走,但被人贓并獲,蔣某某二人隨后在2017年5月27日被東莞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七日。
2017年3月4日17時44分,被害人湯某華向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10月6日23時許,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在**市**街道***宵夜檔門口將被告人蔣某某抓獲歸案;2018年10月9日22時許,公安機關在**市**街道***便利店將被告人梁某南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龐某等被害人的陳述, 余某昌等證人的證言,戶籍調(diào)查函等書證,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被告人蔣某某、梁某南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梁某南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共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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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吳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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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蔣某某、梁某南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八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本案量刑建議書。
4移送涉案款物清單一份。
5建議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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