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818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211970********,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苑**幢**單元**室。被告人蔣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8月被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18年6月被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于2001年7月、2013年1月、2014年8月、2015年、2016年4月、2017年7月、2019年8月7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一年二個月、六個月、拘役三個月、拘役三個月、有期徒刑十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于2019年11月21日刑滿釋放。被告人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取保候審,因違反取保候審期間規(guī)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的相關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3時許,被告人蔣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鎮(zhèn)**居委**村**號**樓**側葉某某租住的房間門口,用撿來的鐵棍撬開房門進入屋內,竊得被害人葉某某放在皮夾中的人民幣約600元。案發(fā)后,贓款已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蔣某某的前科判決書、釋放證明、扣押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葉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雯琪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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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羈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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