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545號
被告人蔣某(綽號“勇娃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號碼510721197********,漢族,初中文化,居民,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因吸毒,于2001年8月被強制戒毒三個月,于2007年6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6月30日被該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戒毒二年;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5年8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2017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19年3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蔣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蔣某在江油市三合鎮(zhèn)“愛心小區(qū)”大門外路邊,將凈重0.27克的一小包白色晶體(俗稱“冰毒”)以200元的價格賣給唐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查獲二人,并從蔣某處扣押現(xiàn)金人民幣200元,從唐某某處扣押白色晶體0.27克。經(jīng)鑒定,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明知是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法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蔣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蔣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海燕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蔣某現(xiàn)在其住所被監(jiān)視居?。?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3.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散件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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