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溪檢刑一刑訴〔2019〕104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82198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鎮(zhèn)**村**組**號,住襄陽市樊城區(qū)**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12月14日被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又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于2017年9月3日刑滿釋放;因毆打他人,于2018年12月4日被襄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竹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1日被竹溪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竹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以從寬,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5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蔣某某謊稱自己于次日到老河口辦事,請李某甲(另案處理)幫忙開車。次日上午10時許,李某甲駕駛蔣某某的車牌號為鄂F****7的比亞迪牌轎車載蔣某某從襄陽市向老河口市方向行駛,快要到達老河口時,蔣某某讓李某甲繼續(xù)往前開。同日15時許,蔣某某指揮李某甲將車開到竹山縣**路**院后院中停放。蔣某某謊稱出去辦事,讓李某甲在車中等待,蔣某某下車步行到竹山縣**鎮(zhèn)**路**號**小區(qū)**棟**單元**室被害人陳某甲家門前,采用技術開鎖的方式將防盜門打開,并進入臥室翻找財物,因陳某甲回到家中,蔣某某對陳某甲進行威脅后離開。隨后,蔣某某又要求李某甲駕車向竹溪縣方向行駛,同日17時許,二人來到竹溪縣**鎮(zhèn)**橋橋頭,蔣某某謊稱出去辦事下車,李某甲將車輛停放在**鎮(zhèn)**家屬樓前。蔣某某步行來到**家屬樓**單元**室被害人柯某某家門前,采用技術開鎖的方式將大門打開進入室內,使用剪刀將臥室內的一個老式寫字臺上的掛鎖撬開,盜走抽屜里的人民幣2萬余元及柜子里的人民幣100萬余元。李某甲開車接到蔣某某后,蔣某某謊稱其所攜帶的物品是別人給的臘肉,二人駕車返回襄陽,蔣某某支付李某甲人民幣800元。
2019年8月27日,民警將蔣某某抓獲到案,并從蔣某某處扣押贓款人民幣1011600元發(fā)還給被害人柯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贓款照片等物證;2.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被告人車輛行動軌跡、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證人劉某甲、劉某乙、盧某某、文某某、李某乙、陳某乙等的證言;4.被害人王某某、柯某某、陳某甲的陳述;5.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等筆錄;7.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是累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竹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俊鴿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竹溪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光盤19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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