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遵檢一部刑訴〔2020〕87號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524197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區(qū),住遵化市**小區(qū)。?2012年6月29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罰金5000元。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轉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882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遼寧省大石橋市**鎮(zhèn)**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轉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3811988********,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嶺市**鎮(zhèn),住遵化市**小區(qū)。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轉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霍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81199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遵化市**小區(qū)。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轉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524198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河北省遵化市**鎮(zhèn)**村。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轉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81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北省遵化市**鄉(xiāng)**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轉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882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遼寧省大石橋市**小區(qū)。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轉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甲、王某某、辛某某、霍某甲、李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七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底,由李某乙(另案處理)租用遵化市蜂巢KTV地下室場地,設置七臺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電子游戲機,吸引社會人員進行賭博,參賭人員通過掃描賭場提供的宋某某支付寶二維碼或霍某乙微信二維碼付款購買相應的分數(shù),上述支付寶和微信收入分別轉入綁定的由李某乙提供的宋某某和霍某乙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內(nèi)。在賭場經(jīng)營過程中,由被告人董某甲和董某乙(另案處理)負責賭場的日常經(jīng)營管理,并由董某乙負責管理賭場賬目;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二人負責在吧臺上分、退分;由被告人霍某甲、李某某和謝某某、陳某某(二人另案處理)等人負責在賭場外放哨和游戲結束后根據(jù)賭場吧臺退分情況為參賭人員進行資金結算;由被告人王某某、辛某某等人負責維持賭場秩序。
2019年11月6日下午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參賭人員20余人,收繳賭資29400元。經(jīng)查,該賭場在經(jīng)營期間通過宋某某支付寶收入1200余萬元,通過霍某乙微信收入1600余萬元,其中參賭人員呂某某、賀某某、吳某某、諶某某四人向霍某乙微信轉帳共計52萬余元;參賭人員劉某某、賀某某、吳某某、徐某某等16人向宋某某支付寶轉帳共計86萬余元。經(jīng)鑒定,賭場內(nèi)設置的七臺電子游戲機,其中六臺電子游戲機共52個操作單元具有賭博功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的賭博機、賭場充值卡、對講機的照片等物證;
????2租房合同、偵查機關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錢某某、劉某某、吳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4同案犯李某乙、董某乙、謝某某、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遵化市公安局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備認定意見;
7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8賭場收款微信帳號及支付寶帳號交易明細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七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甲、王某某、辛某某、霍某甲、李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在他人開設賭場過程中,分別參與賭場經(jīng)營管理、維持賭場秩序、為賭場放哨和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等直接幫助,七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七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曉梅
檢察官助理:邱玉紅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王某某、辛某某、霍某甲、李某某、高某某、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九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七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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