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壽檢一部刑訴〔2020〕269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7831986********,漢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壽光市**街道**村**號,住壽光市**花園**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壽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壽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案件需要,本院決定延長辦案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補充證據(jù),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4月3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重新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5年7月至11月期間,壽光**溫室工程有限公司的沈某某承攬了溫室科技公司瀘州項目智能溫室建設工程,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便利條件,分3次收受沈某某70萬元。
2、壽光市**溫室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壽光**集團溫室科技公司發(fā)包的西藏白朗項目基礎設施,為讓被告人董某某掩蓋他低價整體轉包,以及讓董某某及時付款、驗收,2017年11月、2018年11月負責人陳某某分兩次送給被告人董某某110萬元。
3、為了做工程業(yè)務,壽光**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侯某某在董某某小孩百日宴和2018年送給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金及購物卡共計9000元。
4、壽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標壽光**集團溫室科技公司發(fā)包的日照項目,在簽訂補充協(xié)議和付款時,2019年5月,施工隊負責人吳某某送給被告人董某某15萬。
2019年9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微信中向公司董事長丁某某坦白犯罪事實,并退賠公司365萬元,但公司并未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公司職務便利,收受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永為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壽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