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811977********,漢族,初中肄業(yè),農民,住禹州市**鄉(xiāng)**村**組。因涉嫌販賣毒品犯罪,2018年7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18年7月17日經本院批準,2018年7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12時許,被告人董某某在禹州市范坡鎮(zhèn)范坡村“禾味園”飯店門口附近以人民幣200元錢價格出售給冀某某海洛因時被禹州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銷售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文雅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和證據材料兩冊,光盤一張;
3、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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