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鼎檢一部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03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福鼎市**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間,被告人董某某向被害人林某某、陳某某虛構(gòu)“浙江省**工程有限公司”,編造該公司承擔福鼎市**局**大隊辦公樓改造項目事由,謊稱其與該公司人員認識,可以掛靠“浙江省**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施工,邀請林某某、陳某某共同參與部分工程項目。林某某、陳某某兩人同意合作后,董某某又偽造“合同通知”、“工程文本”、“工程指標公示”、“工程款公告”、“勞動合同”等虛假材料騙取被害人信任。期間,董某某以向公司領(lǐng)導送禮;做工程需要手續(xù)費、應(yīng)酬費等事由騙取林某某32000元、騙取陳某某41000元,共計73000元。董某某騙取上述款項后,用于個人日常開支。
案發(fā)后,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2月5日17時許在福鼎市**鎮(zhèn)**村**路街**號家中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轉(zhuǎn)賬記錄、合同文本等書證。
2.被害人林某某、陳某某陳述。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辯解。
4.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730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董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章振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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