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2001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303291987********,漢族,文化程度職業(yè)高中,杭州**房地產(chǎn)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員工,暫住地杭州市西湖區(qū)**公寓**幢**單元**室(戶籍地浙江省泰順縣**鎮(zhèn)**村)。2019年5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2020年4月29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進行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間,被告人董某某以幫助被害人金某某租房為由,多次騙取被害人金某某共計人民幣37750元。
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董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緩刑考驗期內(nèi),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汪??哲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1875888****)。
2.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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