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檢訴刑訴〔2020〕381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4311986********,漢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鄲市雞澤縣**鄉(xiāng)**村**路**巷**號。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經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介紹王某某(已死亡)、廖某某(已判決)共同經營的徐州**紡織有限公司,以價稅合計5.8%的價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份,稅款合計人民幣220197.96元已被受票單位浙江浦江**工貿有限公司實施抵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發(fā)票復印件、抵扣證明等書證;
2.??證人馮某某、鄭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丹
檢察官助理:馬田歌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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