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中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中檢檢一刑訴〔2020〕36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52822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五原縣**鎮(zhèn)**村**社**號,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烏拉特中旗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烏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烏拉特中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3日被烏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內(nèi)蒙古烏拉特中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5日3時許,被告人董某某在烏拉特中旗**鎮(zhèn)**網(wǎng)吧將被害人張某某的一部vivoY97手機盜走,經(jīng)烏拉特中旗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格1077元。
2、2019年11月27日5時許,被告人董某某在烏拉特中旗**鎮(zhèn)**網(wǎng)吧將被害人苗某某的一部vivoX21A手機盜走,經(jīng)烏拉特中旗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格1640元。
3、2019年11月29日4時許,被告人董某某在烏拉特中旗**鎮(zhèn)**網(wǎng)吧將被害人牧某某的一部vivoY75A手機盜走,經(jīng)烏拉特中旗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格847元。
被告人董某某盜竊3起,盜竊數(shù)額達到356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被告人董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的董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此致
烏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寶樂爾
檢察官助理:烏日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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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彙?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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