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徐檢刑訴〔2020〕Z489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825198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鎮(zhèn)**村**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吸毒,于2020年7月2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徐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經徐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因小時候與被害人馮某某家人有過矛盾,故對馮某某家庭心存怨恨。2020年4月6日23時許,被告人董某某駕駛摩托車攜帶一袋小青石塊到被害人馮某某位于徐某某**鎮(zhèn)**路**號家宅門口,用小青石塊扔砸馮某某二樓玻璃窗。正在與其家宅同向約70米距離小賣部內玩耍的被害人馮某某聞訊后,從該小賣部跑向其家宅,并大聲叫喊。被告人董某某看見馮某某向其跑來后,駕駛摩托車將馮某某撞倒在距離馮某某家宅約24米康某某家宅門口,董某某摩托車亦摔倒在地滑行,遺留在現場有其手機一部、拖鞋一雙、小青石塊一袋及香煙一包,隨即董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馮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2020年7月6日,董某某在東莞市被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遺留手機等物證;立案決定書、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指認筆錄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法醫(yī)鑒定、附卷光盤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使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云
檢察官助理:簡江濤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現被羈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公安卷2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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