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賚特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扎檢一部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201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烏蘭浩特市,住烏蘭浩特市**小區(qū)**號樓**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20年4月27日被扎賚特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扎賚特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1月8日17時許,被告人董某某在音德爾鎮(zhèn)糧食大酒店KTV322包房因瑣事與朱某某發(fā)生爭吵,朱某某打了董某某胸部一拳,董某某用桌上的玻璃杯和啤酒瓶打傷朱某某面部。經(jīng)鑒定,傷者朱某某顏面部外傷為輕傷二級。
2016年11月11日,董某某賠償朱某某5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違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刑事案件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條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通知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扎賚特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文君
(院?。?/span>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住烏蘭浩特市**小區(qū)**樓**單元**室,聯(lián)系方式:1338482****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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