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桃檢二部刑訴〔2020〕289號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4211960********,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住常德市鼎城區(qū)**鎮(zhèn)**組。因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12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使用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2019年6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9月2日被桃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桃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2時50分許,被告人董某甲無駕駛資格酒后駕駛湘******小車,行至桃源縣**鎮(zhèn)董家坪路段與董某乙駕駛湘******小車因會車問題發(fā)生口角,董某乙發(fā)現(xiàn)董某甲系酒后駕駛,便向桃源縣交警大隊盤塘執(zhí)勤室電話舉報,民警隨即到現(xiàn)場處理。經(jīng)現(xiàn)場對董某甲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91毫克/100毫升。民警隨即將董某甲帶至桃源縣盤塘衛(wèi)生院抽取血樣,經(jīng)常德市廣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董某甲的血液乙醇濃度為94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董某乙、黎某某之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董某甲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