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任檢一部刑訴〔2020〕507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8219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鄉(xiāng)**村**號,農民。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董某某飲酒后駕駛冀******號白色榮威牌小型轎車行駛至任丘市總部橋頭路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董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2.7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到案經過、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血液中乙醇含量鑒定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帆
檢察官助理:程俊健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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