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勉檢公訴刑訴〔2019〕109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325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勉縣,住勉縣**鎮(zhèn)**社區(qū)。該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徶两瘛?/span>
本案由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6日19時許,被告人董某某在勉縣**鎮(zhèn)**路**火鍋店和親屬聚餐吃飯,期間董某某飲用了白酒和啤酒。當晚22時15分許,董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朱某某的陜FK****號黑色新大洲本田牌兩輪摩托車,沿**鎮(zhè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十字路口處時,被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江南執(zhí)勤中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民警依法對董某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89?mg?/100?m1。民警遂帶董某某到勉縣醫(yī)院進行抽血采樣。
經(jīng)陜西省漢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jié)論為: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送檢的董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9.23mg/100m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董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三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袁長春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住勉縣**鎮(zhèn)**社區(qū)**號,聯(lián)系方式15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47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舉證質(zhì)證提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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