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1710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81970********,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小區(qū)**號樓**號,現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凌晨至2019年12月期間,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太陽宮派出所內,接受民警關于“**案件”的偵查取證時,明知李某某(另案處理)可能涉嫌犯罪,仍故意多次隱瞞關于李某某的關鍵證據,意圖使李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并于2017年8月8日指使馮某某(另案處理)實施上述行為。
被告人董某某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鑒定意見及其他證明材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立美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小區(qū)**號樓**,聯系電話13381******;
2.全部案卷4冊及補充材料1份;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2份;
6.無扣押、凍結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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